特别提示
一、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移动车辆前,应当对现场进行照相或在地面标记车辆轮胎位置,并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变通警察处理:
1、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它设施的;
2、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3、末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二、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1、车辆无号牌的;
2、无驾驶证驾车的;
3、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驾车的;
4、一方逃逸的。
三、除符合上述两条规定情形外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下,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填写本协议书后,共同前往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相关事宜。事故损失2000元以上的,由驻服务点的交通警察开具《事故认定书》。
四、当事人按规定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到现场后将先责令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再对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仍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五、当事人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对其除《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外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计分。
温馨提醒
1、在昆明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4城区行政区域以外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和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暂不适用。“快处快惩”。
2、当事人在进行“快处快赔”协商处理时,应尽可能主动掌握对方的各项信息,并验看、核实车辆的号牌、行驶证、保险凭证、检验合格标志,和驾驶员的驾驶证、联系方式及车主身份证等是否真实有效。
3、双方当事人对填写的“协议书”应确保真实、准确和全面,不要有任何遗漏。
4、为约束对方与您同时前往“快处快赔”服务点,建议: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变换行驶证等有效证件,以确保同时到达。
5、为了更好的保障您的权益,当事人各方对事故中发生脱落的零部件,最好捡起随车携带,以便于认定事故责任、核定损失金额、确定修理项目。
6、当事人未经保险公司立案、定损就自行安排修车;或在事故现场自行就赔偿金额随出承诺;或现场支付赔偿现金等的,均属于当事人自愿承担赔偿义务的行为,不作为保险公司的赔偿依据。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负责,保险公司只依照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赔偿。
7、对谎称发生了车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车辆事故;或在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证据、资料;或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故意扩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